东莞市巨邦活性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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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废法规】你必须要知道的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2021-03-18
          企业生产及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要知道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

          (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苏环函[2013]84号)

          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由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书面审查(备案)意见: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且实际产生量大于1吨的,或者原项目环评中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在实际生产中未产生的;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预计20%或少于预计50%的;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视变化情况开展环评修编或重新报批环评。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提出修正意见,并报原环评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废管理和环评审批部门审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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